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权利人:王君平;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: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57499号;不动产坐落:渔港路10号204(号)
权利人:王君平;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: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57513号;不动产坐落:渔港路10号06(号)
声明作废,特此公告!
公告单位: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局
2019年12月02日